兩消防員否認強姦女子 陪審團一致裁定首被告無罪 大比數裁定次被告罪成

兩消防員否認強姦女子 陪審團一致裁定首被告無罪 大比數裁定次被告罪成

兩消防員否認強姦女子 陪審團一致裁定首被告無罪 大比數裁定次被告罪成兩消防員否認強姦女子 陪審團一致裁定首被告無罪 大比數裁定次被告罪成

2021 年 8 月,兩名消防員被指在旺角一間酒店灌醉後輪姦女子,兩人否認一項強姦罪,案件周五(23 日)在高院踏入第 10 日審訊,法官早上完成引導,陪審團退庭商議約 8 小時後,一致裁定首被告強姦罪名不成立,並以 5:2 裁定次被告強姦罪名成立。聞判後,首被告頭伏在被告欄上;次被告單手按頭,望向旁聽席人士作口型溝通,其後一度低頭。官下令次被告還押至 7 月 11 日處理求情,並索取事主的創傷報告,另感謝陪審團的貢獻,強調陪審團制度為香港法治的基石。審訊時,事主與兩名被告均有出庭作供。事主供稱,案發時不勝酒力,在床上休息,迷糊間遭侵犯,她曾嘗試推開兩被告但不果。首被告供稱,曾問事主可否接吻,而因自己未能勃起故最後沒有與事主性交,但有口交;另一被告供稱,事主同意性交,亦知道沒用安全套。

被告依次為李浩田(31 歲)及陳卓軒(29 歲),被控一項強姦罪,指兩人於 2021 年 8 月 20 日,在旺角帝京酒店一房間內強姦 X。案件由法官譚耀豪連同 5 男 2 女陪審團共同審理。

法官周五早上引導陪審團時稱,陪審團首要考慮的是女事主供詞是否誠實可靠,以及她案發期間是清醒或是醉酒。

事主 X 共作供 3 天。綜合開案陳詞及其作供,X 與首被告於 2014 年認識。2021 年 8 月 4 日,即案發同月初,首被告在 Instagram 聯絡當時 26 歲任咖啡師的 X 並聊天。

案發當日,首被告邀請 X 放工後到旺角帝京酒店見面飲酒,指次被告及其他友人也會出席,並承諾當晚 12 點左右會送 X 回家。首被告與 X 在新世紀廣場會合並晚餐,其後帶 X 到酒店房,當時只有次被告在房內等候,房內有酒。

X 供稱,兩名被告提議猜枚玩啤牌,猜輸飲酒,X其後不勝酒力,在床上蓋被休息。在迷糊間,X 有意識感覺到有人摸她大腿及陰部,她有嘗試推開、左右移動擺脫,曾經望向首被告以眼神求助,但指首被告鬆開她的手,令她感到無助。

X 又稱,見到次被告赤裸在她身上,雙手按住她肩膀,其陰莖插入她陰道前後郁動,維持數分鐘;她又看到兩被告有做手部動作,「示意之後點做,之後佢哋交換位置」。X 指曾經嘗試制止及推開兩人,但不果。

X 亦稱,看到首被告用陰莖插入其口部,並在她面上射精。過程中兩人也沒有使用安全套。

首被告李浩田作供時指,當晚相約次被告及 X 到帝京酒店喝酒,以等候其他較遲來的朋友。李指,當陳進入廁所後,X 將大腿搭在他的腿上,兩人有「錫吓摷吓」,但他準備與 X 性交時未能勃起,故最後兩人沒有性交。

李續指,其後看到 X 與陳性交,感刺激、興奮,並在問准 X 之後吻她,以及撫摸其胸部,使他完全勃起。李又指,X 同意為他口交、手淫,3 至 4 分鐘後向其臉部、頭髮射精。

李在控方盤問下否認,曾詢問事主可否接吻一事是虛構,強調「呢句說話我係有深刻講過」。

次被告陳卓軒作供時稱,當晚 3 人玩「酒 game」時,X 將手放在他的大腿上,「嗲我叫我幫佢飲」,又指當李輸掉時,他和 X 會擊掌,「有同佢攬下嘅」。陳指,X 在停止遊戲時曾躺到李和自己中間。陳摸 X 的大腿時,X 並無抗拒。

陳又稱,X 曾經用腳尖撩他的小腿,認為「佢係畀緊性暗示我」,他遂摸 X 的大腿內側及近陰部位置;X 亦同意為他口交及性交,並指 X 在兩人性交時會配合,亦曾用手誘導,「 X 成晚性交都冇講過停或者唔好。佢同我性交時,發出好誘人嘅呻吟聲。」

陳另在控方盤問下稱,X 當時知悉過程中沒有使用安全套,「佢唔同意的話係會提出」。

HCCC230/202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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